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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9 09:27:53 来源:
 
 
 

(一)货样、广告品

  1、进出口货样是指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无论价购还是定量提供的,均由接受单位和发送单位或其代理人(或携带人)向海关申报。
  2、出口企业运往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企业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验放。 
  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企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必须出具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的证明,数量不合理或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必须出具经贸管理部门审批证件。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交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
  2、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保证函。
  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附货物“清单”),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货物复运出境时, 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清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4、暂进复出货物的期限为六个月。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照章征税。
  5、对无线电器材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还应凭有关部门的检验证件验放。

(三)进口展览品 

  1、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出境期限应报主管海关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展览品进境时,展览会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可为相当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书,以及经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4、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展出地海关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展览品,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5、对于转为正式进口的展览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出口展览品

  1、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口展览品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 一式两份,注名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2、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应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和装箱清单,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 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3、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1、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缺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 或保险公司负责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2、原进口货物因残损或者质量问题,如不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予照章征税,但对未退运境外的原进口货物应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残损或品质不良程度证书予以重新估价计征,原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3、再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应向进口地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1)原进口货物申报单
  (2)原税款缴纳证 
  (3)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或其他有关证明。 
  4、申请无代价抵偿的货物进口,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请办理索赔货物进口手续。超过索赔期限,海关不予受理。

(六)进出境修理物品 

  1、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当在进境或出境维修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凭保函放行。
  2、到境外维修的物品复运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附原出口维修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维修费与 料件费价格等,属保修期外的,海关以审查确定后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征税放行;如属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免税验放。
  3、运回国内的维修物品,按上述原则办理。
  4、加工贸易企业因故需退运维修的料件、成品,必须经主管海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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